深圳市兴国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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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深圳市兴国商会,英文译名Xingguo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由兴国籍人士在深圳投资举办的工商企业法人自愿联合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搭建会员交流学习、合作、共同发展的平台,协调各方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深圳、兴国商贸交流,推动深圳、兴国两地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紫竹三路竹盛花园三期裙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形象。

(二)总结、交流、推广会员单位和深圳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推广港澳及国外企业先进管理的模式。

(三)积极为会员企业服务,规范在深圳的兴国籍工商户经营活动,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开拓市场,有序竞争。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等咨询服务,定期出版内部刊物,传递信息,开展业务交流,增强会员间的团结协作。

(五)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深圳市和兴国县两地间的经济协作和交流,为两地企业家及各界人士开展工贸活动,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七)加强与兴国县有关部门和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争取各方面的指导、帮助与支持,促进会员企业与各地的贸易往来、经济协作、科技合作和信息交流。

(八)组织会员参与投入社会爱心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

(九)承办政府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在深圳市或由深圳市兴国籍人士介绍的兴国籍、曾在兴国工作、生活过、热爱兴国人士投资举办的各类工商界企业法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能主动热心为本会服务;

(四)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后,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或会员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5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0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万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超过二次以上(含二次)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所缴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时,可由执行会长、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必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书面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选举监事3名组成监事会,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监事长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能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所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当然成员。其工作直接向会长汇报。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3年,会长最多可连任2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驻会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四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全体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或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按规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材料进行年度检查。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理事会报告,法律规定需要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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